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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会计制度

    会计制度
    第一章  引言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会计核算工作,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维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颁发的《企业会计制度》及国家其他法律和法规,结合本公司经济业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负责人对本公司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条  公司应单独设置会计机构,配置会计人员。对发生的经济业务应按规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档案管理,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会计制度的解释权及修订权在公司财务部。
    第二章  会计核算一般原则
    第一条  公司的会计核算工作必须遵守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其他有关法规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  会计核算必须以公司实际发生的各项交易或事项为依据,记录和反映公司的和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如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三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公司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
    第四条  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按公历起讫时间确定。
    本制度所称的期末和定期,是指月末、季末、半年末和年末。
    第五条  公司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公司发生的以外国货币计量的业务,应当折合人民币记账,同时登记外国货币金额和汇率。
    第六条  公司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七条  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
    第八条  公司的各项财产应当按照取得时发生的实际成本计量。如果各项财产发生减值,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除另有规定者外,公司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第九条  公司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第十条  公司的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凡支出的收益仅及于本年度的,应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收益及于几个会计年度的,应作为资本性支出。
    第十一条  公司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但不得计提秘密准备。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以经济业务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第十三条  公司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的要求,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对交易或事项应当区别其重要程度,采用不同的核算方式。对于重要的会计事项,应当分别核算,分项反映,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准确地披露;对于次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至于误导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
    第十四条  公司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个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入账。
    第十五条  会计核算必须符合国家的统一规定,做到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六条  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应当前后各期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
    第十七条  公司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第十八条  公司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第十九条  公司的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使用。
    第三章  会计核算基本规定
    第一节  资产
    第一条  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公司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公司带来经济利益。
    第二条  公司的资产应按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或者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待摊费用、存货等。
    第四条  投资,指公司为通过分配来增加财富,或为谋求其他利益,而将资产让渡给其他单位所获得的另一项资产。
    第五条  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
    第六条  长期投资,是指除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包括持有时间准备超过1年(不含1年)的各种股权性质的投资、不能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债券、其他债权投资和其他长期投资。
    第七条  固定资产,是指公司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分类为: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办公设备、运输设备等
    固定资产计价:按实际成本或确定的价值计价。
    固定资产折旧采用直线法平均计算,并按各类固定资产的原值和估计的经济使用年限扣除残值(原值的10%)制定其折旧率。固定资产各类折旧率如下:
       资产类别   估计的经济使用年限   年折旧率   预计残值率
     房屋建筑物 20年 4.5% 10%
     机器设备 5年 18% 10%
     办公设备 5年 18% 10%
     运输设备 5年 18% 10%
        公司制定的固定资产目录、分类方法、每类或每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折旧方法等,应当编制成册,并按照管理权限,经董事会或经理会议批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送有关各方备案,同时备置于公司所在地,以供有关各方查阅。公司已经确定并对外报送,或备置于公司所在地的有关固定资产目录、分类方法、预计净残值、预计使用年限、折旧方法等,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仍然应当按照上述程序,经批准后报送有关各方备案,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第八条  无形资产,是指公司为生产商品或者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无形资产分为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可辨认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是指商誉。
    公司自创的商誉,以及未满足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其他项目,不能作为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应当自企业开始受益起按照规定的期限分期平均摊销。没有规定期限的,按照预计的受益期或者不少于10年的期限分期平均摊销。
    第九条  其他资产,是指除上述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如长期待摊费用。
    第二节  资产减值
    第一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第二条  公司应当合理地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但不得计提秘密准备。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公司不恰当地运用了谨慎性原则计提秘密准备的,应当作为重大会计差错予以更正,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事项的性质、调整金额,以及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
    第三条  公司应当在期末对各项短期投资进行全面检查。短期投资应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市价低于成本的部分,应当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公司按单项投资为为基础计算并确定计提的跌价准备。
    第四条  公司应当在期末分析各项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并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对预计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
    坏账损失的核算采用备抵法。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为账龄分析法,如果某项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与其他各项应收款项存在明显的差别,导致该项应收款项如果按照与其他应收款项同样的方法计提坏账准备,将无法真实地反映其可收回金额的,可对该项应收款项采用个别认定法计提坏账准备,已经采用个别认定法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不再按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
    除按个别认定法计提坏帐准备的应收款项外,对应收款项账龄进行分析,按以下比例计提坏帐准备:
    账    龄 计提比例 1年以内 1% 1-2年         10%
    2-3年 30%
    3年以上      80%
    公司制定的计提坏账准备的政策,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有关各方备案,并备置于公司所在地。坏账准备计提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除有确凿证据表明该项应收款项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外(如债务单位已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等导致停产而在短时间内无法偿付债务等,以及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下列各种情况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一、当年发生的应收款项;
    二、计划对应收款项进行重组;
    三、与关联方发生的应收款项;
    四、其他已逾期,但无确凿证据表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
      公司的预付账款,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符合预付账款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当将原计入预付账款的金额转入其他应收款,并按规定计提坏账准备。
      公司持有的未到期应收票据,如有确凿证据证明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时,应将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
    第五条 坏账的确认标准:
      一、债务人破产或者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者遗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
      二、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三年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期末对存货进行全面清查,如由于存货毁损、全部或部分陈旧过时或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等原因,使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应按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部分,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可变现净值,是指公司在正常经营过程中,以估计售价减去估计完工成本及销售所必须的估计费用后的价值。
    第七条  当存在以下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应当将存货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一、已霉烂变质的存货;
    二、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
    三、生产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四、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第八条  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一、市价持续下跌,并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无回升的希望;
    二、公司使用该项原材料生产的产品的成本大于产品的销售价格;
    三、公司因产品更新换代,原有库存原材料已不适应新产品的需要,而该原材料已不适应新产品的需要,而该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又低于其账面成本;
    四、因企业所提供的商品或劳务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逐渐下跌;
    五、其他足以证明该项存货实质上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期末对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逐项进行检查,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恶化,或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应按单项项目计提。
    第十条  对有市价的长期投资根据下列迹象判断是否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一、市价持续2年低于账面价值;
    二、该项投资暂停交易1年或1年以上;
    三、被投资单位当年发生严重亏损;
    四、被投资单位持续2年发生亏损;
    五、被投资单位进行清理整顿、清算或出现其他不能持续经营的迹象。
    第十一条  对无市价的长期投资根据下列迹象判断是否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一、影响被投资单位经营的政策或法律环境的变化,如税收、贸易等法规的颁布或修订,可能导致被投资单位出现巨额亏损;
    二、被投资单位所供应的商品或提供的劳务因产品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
    三、被投资单位所在行业的生产技术等发生重大变化,被投资单位已失去竞争能力,从而导致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如进行清理整顿、清算等;
    四、有证据表明该项投资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对委托贷款本金进行定期检查,并按委托贷款本金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可收回金额低于委托贷款本金的差额,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在资产负债表上,委托贷款的本金和应收利息减去计提的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并入短期投资或长期债权投资项目反映。
        可收回金额,是指资产的销售净价与预期从该资产的持续使用和使用寿命结束时的处置中形成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中的较高者。其中,销售净价是指资产的销售价格减去所发生的资产处置费用后的余额。对于长期投资而言,可收回金额是指投资的出售净价与预期从该资产的持有和投资到期处置中形成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中较高者。其中,出售净价是指出售所得价款减去所发生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
    第十三条  如果公司的固定资产实质上已经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固定资产,应当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一、长期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且已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二、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已不可使用的固定资产;
    三、虽然固定资产尚可使用,但使用后产生大量不合格产品的固定资产;
    四、已遭毁损,以至于不再具有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五、其他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的固定资产。
    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
    第十四条  公司在建工程存在以下情况应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一、长期停建并且预计在未来3年内不会重新开工的在建工程;
    二、所建项目无论在性能上,还是在技术上已经落后,并且给公司带来的经济利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三、其他足以证明在建工程实质上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应按单项工程计提。
    第十五条  当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应当将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一、某项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替代,并且该项无形资产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
    二、某项无形资产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并且已不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
    三、其他足以证明某项无形资产已经丧失了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情形。
    第十六条  当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应当计提无形资产的减值准备:
    一、某项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替代,使其为公司创造经济利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二、某项无形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幅下跌,在剩余摊销年限内预期不会恢复;
    三、某项无形资产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但仍然具有部分使用价值;
    四、其他足以证明某项无形资产实质上已经发生了减值的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计算的当期应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金额如果高于已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应按其差额补提减值准备;如果低于已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应按其差额冲回多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但冲减的资产减值准备,仅限于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冲减已提的减值准备。
    已确认并转销的资产损失,如果以后又收回,应当相应调整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 
    如果公司滥用会计估计,应当作为重大会计差错,按照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方法进行账务处理,即公司因滥用会计估计而多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在转回的当期,应当遵循原渠道冲回的原则(如原追溯调整的、当期转回时仍然追溯调整至以前各期;原从上期利润中计提的,当期转回时仍然调整上期利润),不得作为增加当期的利润处理。 
    第十八条  处置已经计提减值准备的各项资产,以及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以应收款项进行交换等,应当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第十九条  公司对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长期投资等应当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对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长期投资等,如债务单位或被投资单位已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等,根据公司的管理权限,经董事会批准作为资产损失,冲销已计提的相关资产减值准备。
    第二十条  日常处置除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以外的资产时,不冲减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年末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时一并调整。
    第三节  负债
    第一条  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公司。
    第二条  公司的负债应按其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第三条  流动负债,是指将在1年(含1年)或者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偿还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付利润、应交税金、其他暂收应付款项、预提费用和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等。
    第四条  各项流动负债,应按实际发生额入账。短期借款、带息应付票据、短期应付债券应当按照借款本金或债券面值,按照确定的利率按期计提利息,计入损益。
    第五条  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在1年或者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以上的负债,包括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等。
    各项长期负债应当分别进行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分列项目反映。将于1年内到期偿还的长期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应当作为一项流动负债,单独反映。
    第六条  长期负债应当以实际发生额入账。
    长期负债应当按照负债本金或债券面值,按照规定的利率按期计提利息,并按本制度的规定,分别计入工程成本或当期财务费用。
    第七条  公司收到的专项拨款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待拨款项目完成后,属于应核销的部分,冲减专项应付款;其余部分转入资本公积。
    第八条  由于长、短期借款,长期应付款、发行债券等所发生的借款费用,按照本制度中借款费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节  所有者权益
    第一条  所有者权益,是指所有者在公司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金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
    第二条  公司的实收资本是指投资者按照公司章程,或合同、协议的约定,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
    第三条  公司资本除下列情况外,不得随意变动:
    一、符合增资条件,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增资的,在实际取得投资者的出资时,登记入账;
    二、公司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减少注册资本的,在实际发还投资时登记入账。
    第四条  资本公积包括资本溢价、接受捐赠资产、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等。资本公积项目主要包括:
    一、资本溢价,是指公司投资者投入的资金超过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
    二、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准备,是指公司因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而增加的资本公积;
    三、接受现金捐赠,是指公司因接受现金捐赠而增加的资本公积;
    四、外币资本折算差额,是指公司接受外币投资因所采用的汇率不同而产生的资本折算差额;
    五、其他资本公积,是指除上述各项资本公积以外所形成的资本公积,以及从资本公积各准备科目转入的金额。债权人豁免的债务也在本项目核算。
        资本公积各准备项目不能转增资本。
    第五条  盈余公积包括以下内容:
    一、法定盈余公积,公司按照税后净利润的10%计提;
    二、任意盈余公积,公司按照税后净利润的10%计提;
    三、法定公益金,公司按照税后净利润的5%计提,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法定公益金用于职工集体福利时,应当将其转入任意盈余公积。
    公司的盈余公积可以用于弥补亏损、转增资本。符合规定条件时,也可以用盈余公积分派现金股利。
    第五节  收入
    第一条  收入,是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和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总流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收入不包括为第三方或者客户代收的款项。
    公司应当根据收入的性质,按照收入确认的原则,合理地确认和计量各项收入。
    第二条  销售商品的收入,应当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
    一、公司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公司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三、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公司;
    四、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三条  销售商品的收入,应按公司与购货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金额或双方接受的金额确定。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当期费用;销售折让在实际发生时冲减当期收入。
    第四条  公司已经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冲减退回当期的收入;年度资产负债表日及以前售出的商品,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退回的,应当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处理,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编制的会计报表有关收入、费用、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项目的数字。
    第五条  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应当在完成劳务时确认收入。如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相关的劳务收入。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按照劳务的完成程度确认收入和费用的方法。在以下条件均能满足时,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
    一、劳务总收入和总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公司;
    三、劳务的完成程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第六条  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情况下,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收入分别以下情况予以确认和计量:
    一、如果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应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成本;
    二、如果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不能全部得到补偿,应按能够得到补偿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作为当期费用,确认的金额小于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的差额,作为当期损失;
    三、如果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全部不能得到补偿,应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作为当期费用,不确认收入。
    第七条  提供劳务的总收入,应按公司与接受劳务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的金额确定。
    第八条  让渡资产使用权而发生的收入包括利息收入和使用费收入。
    一、利息和使用费收入,应当在以下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
    (一)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公司;
    (二)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利息和使用费收入,应按下列方法分别予以计量:
    (一)利息收入,应按让渡现金使用权的时间和适用利率计算确定;
    (二)使用费收入,应按有关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计算确定。
    第六节  成本和费用
    第一条  费用,是指公司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经营活动所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成本,是指公司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种耗费。
    公司应合理划分期间费用和成本的界限。期间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包括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并在利润表中分别项目列示;成本应当计入所生产的产品、提供劳务的成本。
    第二条  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耗用的各项材料,应按实际耗用数量和账面单价计算,计入成本、费用。
    第三条  公司应支付职工的工资,应当根据规定的工资标准等资料,计算职工工资,计入成本、费用。公司按规定给予职工的各种工资性质的补贴,也应计入各工资项目。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规定,计算提取应付福利费,计入成本、费用。
    第四条  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使用的各项资产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或受益期内摊销,计入成本、费用。
    第五条  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其他各项费用,应当以实际发生数计入成本、费用。凡应当由本期负担而尚未支出的费用,作为预提费用计入本期成本、费用;凡已支出,应当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费用,应当作为待摊费用,分期摊入成本、费用。
    第六条  公司根据所销售商品的类别或提供劳务的类型确定成本核算对象、成本项目和成本计算方法。成本核算对象、成本项目以及成本计算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当根据管理权限,经总经理会议批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第七条  公司必须分清本期成本、费用和下期成本、费用的界限,不得任意预提和摊销费用。
    第七节  利润及利润分配
    第一条  利润,是指公司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包括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
    一、营业利润,是指主营业务收入减去主营业务成本和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加上其他业务利润,减去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后的金额。
    二、利润总额,是指营业利润加上投资收益、补贴收入、营业外收入,减去营业外支出后的金额。
    三、投资收益,是指公司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减去发生的投资损失和计提的投资减值准备后的净额。
    四、补贴收入,是指公司按规定实际收到退还的增值税,或按销量或工作量等依据国家规定的补助定额计算并按期给予的定额补贴,以及属于国家财政扶持的领域而给予的其他形式的补贴。
    五、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是指公司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和各项支出。营业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处置无形资产净收益、罚款净收入等。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处置无形资产净损失、债务重组损失、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罚款支出、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等。
    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应当分别核算,并在利润表中分列项目反映。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还应当按照具体收入和支出设置明细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六、所得税,是指公司应计入当期损益的所得税费用。
    七、净利润,是指利润总额减去所得税后的金额。
    第二条  公司所得税的核算采用应付税款法。
    应付税款法,是指公司不确认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按照当期应交所得税确认为当期所得税费用的方法。在这种方法下,当期所得税费用等于当期应交的所得税。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决议提请股东会批准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在股东会召开会议前,应当将其列入报告年度的利润分配表。股东会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与董事会提请批准的报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不一致时,其差额应当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有关项目的年初数。
    第四条  公司当期实现的净利润,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或减去年初末弥补亏损)和其他转入后的余额,为可供分配的利润。可供分配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根据当期利润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二、根据当期利润提取法定公益金。
    第五条  可供分配的利润减去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等后,为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提取任意盈余公积,是指公司按规定提取的任意盈余公积;
     二、应付股东的股利,是指公司按照利润分配方案分配给普通股股东的现金股利;
     三、利润转增的资本。
     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经过上述分配后,为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未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公司如发生亏损,可以按规定由以后年度利润进行弥补。
     公司未分配的利润(或未弥补的亏损)应当在资产负债表的所有者权益项目中单独反映。
     第六条  公司实现的利润和利润分配应当分别核算,利润构成及利润分配各项目应当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公司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提取的任意盈余公积、分配的股利、转作资本的股利,以及年初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期末未分配利润(或来弥补亏损)等,均应当在利润分配表中分别列项予以反映。
    第八节  外币业务
    第一条  外币业务,是指以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进行的款项收付、往来结算等业务。
    第二条  公司在核算外币业务时,应当设置相应的外币账户。外币账户包括外币现金、外币银行存款、以外币结算的债权(如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等)和债务(如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工资、长期借款等),应当与非外币的各该相同账户分别设置,并分别核算。
    第三条  公司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记账。所有与外币业务有关的账户,采用业务发生当期期初市场汇价中间价汇率折合记账本位币。
    公司发生外币业务时,如无法直接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日元、港币等的基准汇率作为折算汇率时,应当按照下列方法进行折算:
        美元、日元、港币等以外的其他货币对人民币的汇率,根据美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率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的纽约外汇市场美元对其他主要外币的汇率进行套算,按照套算后的汇率作为折算汇率。美元对人民币以外的其他货币的汇率,直接采用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的纽约外汇市场美元对其他主要货币的汇率。
        美元、人民币以外的其他货币之间的汇率,按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的纽约外汇市场美元对其他主要外币的汇率进行套算,按套算后的汇率作为折算汇率。
    第四条  各种外币账户的外币金额,期末时应当按照期末外汇市场汇价中间价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按照期末汇率折合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账面记账本位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损益;属于筹建期间的、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属于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借款产生的汇兑损益,按照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原则进行处理。
    第九节  会计调整
    第一条  会计调整,是指公司因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要求,或者因特定情况下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对公司原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以及发现的会计差错、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等所作的调整。
    会计政策,是指公司在会计核算时所遵循的具体原则以及公司所采纳的具体账务处理方法。
    会计估计,是指公司对其结果不确定的交易或事项以最近可利用的信息为基础所作的判断。
    会计差错,是指在会计核算时,在确认、计量、记录等方面出现的错误。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是指自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或说明的事项,包括调整事项和非调整事项两类。
    一、会计政策变更
    第二条  会计政策的变更,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法律、会计制度、法规、规章的要求;
    二、这种变更能够提供有关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第三条  下列各项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
    一、本期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与以前相比具有本质差别而采用新的会计政策;
    二、对初次发生的或不重要的交易或事项采用新的会计政策。
    第四条  公司按照法律或会计制度等行政法规、规章要求变更会计政策时,应按国家发布的相关账务处理规定执行,如果没有相关的账务处理规定,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公司为了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而变更会计政策时,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
    追溯调整法,是指对某项交易或事项变更会计政策时,如同该交易或事项初次发生时就开始采用新的会计政策,并以此对相关项目进行调整的方法。在采用追溯调整法时,应当将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调整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也应一并调整,但不需要重编以前年度的会计报表。
    第五条  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是指按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对以前各项追溯计算的变更年度期初留存收益应有的金额与现有的金额之间的差额。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是假设与会计政策变更相关的交易或事项在初次发生时即采用新的会计政策,而得出的变更年度期初留存收益应有的金额,与现有的金额之间的差额。本制度所称的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是变更会计政策所导致的对净损益的累积影响,以及由此导致的对利润分配及未分配利润的累积影响金额,不包括分配的利润或股利。留存收益包括法定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任意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外商投资公司包括储备基金、公司发展基金)。累积影响数通常可以通过以下各步计算获得:
     第一步:根据新的会计政策重新计算受影响的前期交易或事项。
     第二步:计算两种会计政策下的差异。
     第三步:计算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如果需要调整所得税影响金额的)。
     第四步:确定前期中的每一期的税后差异。
     第五步:计算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
     如果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未来适用法,是指对某项交易或事项变更会计政策时,新的会计政策适用于变更当期及未来期间发生的交易或事项的方法。采用未来适用法时,不需要计算会计政策变更产生的累积影响数,也无须重编以前年度的会计报表。公司会计账簿记录及会计报表上反映的金额,变更之日仍然保留原有金额,不因会计政策变更而改变以前年度的既定结果,公司应当在现有金额的基础上按新的会计政策进行核算。
    第六条  在编制比较会计报表时,对于比较会计报表期间的会计政策变更,应当调整各该期间的净损益和其他相关项目,视同该政策在比较会计报表期间一直采用。对于比较会计报表可比期间以前的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应当调整比较会计报表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数字也应一并调整。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理由、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数,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
    二、会计估计变更
    第八条  由于公司经营活动中内在不确定因素的影响,某些会计报表项目不能精确地计量,而只能加以估计。如果赖以进行估计的基础发生了变化,或者由于取得新的信息、积累更多的经验以及后来的发展变化,可能需要对会计估计进行修订。
    第九条  会计估计变更时,不需要计算变更产生的累积影响数,也不需要重编以前年度会计报表,但应当对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发生的交易或事项采用新的会计估计进行处理。
    第十条  会计估计的变更,如果仅影响变更当期,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数应计入变更当期与前期相同的相关项目中;如果既影响变更当期又影响未来期间,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数应计入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与前期相同的相关项目中。
    第十一条  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很难区分时,应当按照会计估计变更的处理方法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会计估计变更的内容和理由、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数,以及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数不能确定的理由
    三、会计差错更正
    第十三条  本期发现的会计差错,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本期发现的与本期相关的会计差错,应当调整本期相关项目;
    二、本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非重大会计差错,如影响损益,应当直接计入本期净损益,其他相关项目也应当作为本期数一并调整;如不影响损益,应当调整本期相关项目。
    重大会计差错,是指公司发现的使公布的会计报表不再具有可靠性的会计差错。重大会计差错一般是指金额比较大,通常某项交易或事项的金额占该类交易或事项的金额10%及以上,则认为金额比较大。
    三、本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重大会计差错,如影响损益,应当将其对损益的影响数调整发现当期的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也应一并调整;如不影响损益,应当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
    四、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现的报告年度的会计差错及以前年度的非重大会计差错,应当按照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的调整事项进行处理。
    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现的以前年度的重大会计差错,应当调整以前年度的相关项目。
    第十四条  在编制比较会计报表时,对于比较会计报表期间的重大会计差错,应当调整各该期间的净损益和其他相关项目;对于比较会计报表期间以前的重大会计差错,应当调整比较会计报表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数字也应一并调整。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和重大会计差错的更正金额。
    第十六条  公司滥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及其变更,应当作为重大会计差错予以更正。
    四、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第一条  资产负债表日后获得新的或进一步的证据,有助于对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状况的有关金额作出重新估计,应当作为调整事项,据此对资产负债表日所反映的收入、费用、资产、负债以及所有者权益进行调整。以下是调整事项的例子:
     一、已证实资产发生了减损。
     二、销售退回。
     三、已确定获得或支付的赔偿。
     资产负债表日后董事会或者总经理会议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中与财务会计报告所属期间有关的利润分配,也应当作为调整事项,但利润分配方案中的股票股利(或以利润转增资本)应当作为非调整事项处理。
    第二条  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调整事项,应当如同资产负债表所属期间发生的事项一样,作出相关账务处理,并对资产负债表日已编制的会计报表作相应的调整。这里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其相关附表和现金流量表的补充资料内容,但不包括现金流量表正表。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调整事项,应当分别以下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一、涉及损益的事项,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调整增加以前年度收益或调整减少以前年度亏损的事项,及其调整减少的所得税,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贷方;调整减少以前年度收益或调整增加以前年度亏损的事项,以及调整增加的所得税,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借方。“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贷方或借方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二、涉及利润分配调整的事项,直接通过“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核算。
    三、不涉及损益以及利润分配的事项,调整相关科目。
    四、通过上述账务处理后,还应同时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包括:
    (一)资产负债表日编制的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
    (二)当期编制的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三)提供比较会计报表时,还应调整有关会计报表的上年数;
    (四)经过上述调整后,如果涉及会计报表附注内容的,还应当调整会计报表附注相关项目的数字。
    第三条  资产负债表日以后才发生或存在的事项,不影响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状况,但如不加以说明,将会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正确估计和决策,这类事项应当作为非调整事项,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以下是非调整事项的例子:
    一、对一个企业的巨额投资;
    二、对灾害导致的资产损失;
    三、汇率发生较大变动。
     第四条  非调整事项,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其内容、估计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如无法作出估计,应当说明其原因。
    第十节  或有事项
    第一条  或有事项,是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一种状况,其结果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
     或有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潜在义务,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或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不是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公司或该义务的金额不能可靠地计量。
     或有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潜在资产,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
     第二条  如果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公司应当将其作为负债:
     一、该义务是公司承担的现时义务;
     二、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公司;
     三、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符合上述确认条件的负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项目反映。
    第三条  符合上述确认条件的负债,其金额应当是清偿该负债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如果所需支出存在一个金额范围,则最佳估计数应按该范围的上、下限金额的平均数确定;如果所需支出不存在一个金额范围,则最佳估计数应按如下方法确定:
     一、或有事项涉及单个项目时,最佳估计数按最可能发生的金额确定;
     二、或有事项涉及多个项目时,最佳估计数按各种可能发生额及其发生概率计算确定。
    第四条  如果清偿符合上述确认条件的负债所需支出全部或部分预期由第三方或其他方补偿,则补偿金额只能在基本确定能收到时,作为资产单独确认,但确认的补偿金额不应当超过所确认负债的账面价值。
     符合上述确认条件的资产,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项目反映。
    第五条  公司不应当确认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如下或有负债形成的原因,预计产生的财务影响(如无法预计,应当说明理由),以及获得补偿的可能性:
     一、已贴现商业承兑汇票形成的或有负债;
     二、未决诉讼、仲裁形成的或有负债;
     三、为其他单位提供债务担保形成的或有负债;
     四、其他或有负债(不包括极小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公司的或有负债)。
    第七条  或有资产一般不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但或有资产很可能会给公司带来经济利益时,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其形成的原因;如果能够预计其产生的财务影响,还应当作相应披露。
    在涉及未决诉讼、仲裁的情况下,按本章规定如果披露全部或部分信息预期会对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则公司无需披露这些信息,但应披露未决诉讼、仲裁的形成原因。
    第十一节  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第一条  在公司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他们之间存在关联方关系;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则他们之间也存在关联方关系。关联方关系主要存在于: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他公司或受其他公司控制,以及同受某一公司控制的两个或多个公司(例如,母公司、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
    母公司,是指能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公司的公司;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控制的公司。
     二、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一个公司10%或以上表决权资本的个人投资者;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进行计划、指挥和控制公司活动的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公司的交易时有可能影响某人或受其影响的家庭成员。
     四、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公司。
     第二条  在存在控制关系的情况下,关联方如为公司时,不论他们之间有无交易,都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公司类型、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注册资本及其变化、公司的主营业务、所持股份或权益及其变化。
     第三条  在公司与关联方发生交易的情况下,公司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其交易要素。这些要素一般包括:交易的金额或相应比例、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或相应比例、定价政策(包括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的交易)。
    关联方交易应当分别关联方以及交易类型予以披露,类型相同的关联方交易,在不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正确理解的情况下可以合并披露。
     第四条  下列关联方交易不需要披露:
     一、在合并会计报表中披露包括在合并会计报表中的公司集团成员之间的交易;
     二、在与合并会计报表一同提供的母公司会计报表中披露关联方交易。
    第十二节  财务会计报告
     第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编制和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条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月度、季度财务会计报告是指月度和季度终了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是指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6个月结束后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是指年度终了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
     本制度将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统称为中期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条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公司对外公告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会计报表附注的主要内容等规定如下:
    一、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
    季度、月度中期财务会计报告通常仅指会计报表。
    半年度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简要会计报表附注,但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披露所有重大的事项,如转让子公司等。半年度中期财务会计报告报出前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或有事项等,除特别重大事项外,可不作调整或披露。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完整的会计报表附注。
     二、会计报表的种类:
    (一)资产负债表;
    (二)利润表;
    (三)现金流量表;
    (四)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
    (五)利润分配表;
    (六)其他有关附表。
     三、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符合会计核算基本前提的说明;
    (二)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说明;
    (三)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
    (四)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说明;
    (五)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
    (六)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的说明;
    (七)公司合并、分立的说明;
    (八)会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
    (九)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公司内部财务会计报告主要内容规定如下:
    一、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
    1、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对重大财务事项的说明。
    2、财务分析说明对公司变动较大的财务指标予以解释,或截至当期影响企业经济效益的重要信息。
    二、会计报表的种类:
    (一)资产负债表;
    (二)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三)主要收入、成本、费用明细报表;
    (四)资金使用明细表。
    三、会计报表附注:
    会计报表附注是为便于会计报表使用者理解会计报表的内容而对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主要项目等所作的解释。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至少应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资金增加和周转情况以及对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对现金流量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等加以说明。
    第五条  公司提供的会计报表应当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公司名称、公司统一代码、组织形式、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或者月份、报出日期,并由公司负责人、总会计师或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报表编制人员签名并盖章。